发布时间:2020-12-25 13: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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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3 应按周围设施安全要求严格控制单段最大药量,爆区两侧采用预裂或光面爆破,确保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
11.11.4 应采用复式或双复式起爆网路。
11.11.5 应根据工程要求进行爆破有害效应的监测,并长期保留测试资料。
11.12 水压爆破11.12.1 水压爆破应避免泄水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
11.12.2 拆除物盛水部位应按设计要求注水并校核注水后结构的安全。
11.12.3 装药时应将药包定位在设计位置,不得采用起爆电线或导爆管直接悬挂药包。
11.12.4 水压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与起爆网路联接应符合10.1.6和10.1.7的有关规定。
12 特种爆破 12.1 金属破碎爆破与爆炸加工12.1.1 一般规定12.1.1.1 金属破碎爆破与爆炸加工作业,应在专用爆炸场(坑)内进行。爆炸场(坑)或专用厂房的结构设计应保障使用安全并能长期使用。
12.1.1.2 爆炸加工场应建在空旷且有优越自然屏障条件的丘陵或山区;应远离居民点、高压线、强射频台、桥梁、铁道、公路、水坝、通信光缆等设施;最大装药爆炸时,在最近的工业及民用建筑物上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应不大于2 KPa,在最近村庄和居民区的爆炸噪声应符合表5的规定。
12.1.1.3 爆炸加工场的安全范围按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和爆破冲击波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确定。在安全范围边界处应设有围墙、篱笆或铁网,并只设一条进入作业场地的通道。
12.1.1.4 爆炸加工场应设有避炮掩体。避炮掩体应能够抵抗飞散物,掩体观察口应可视爆炸点全景,掩体入口方向应与爆炸点相背;掩体到爆炸点的距离按空气冲击波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计算;掩体空间以能容纳3人为宜。
12.1.1.5 进行室内爆炸加工的厂房应有防振基础、防塌墙及轻型屋顶,地基周围应有减振沟。建筑物的高度和结构,减振沟的深度等,均应根据最大允许炸药量来确定。
12.1.1.6 爆炸加工厂房应包括作业建筑物和辅助建筑物两部分。非操作人员禁止进入作业建筑物。
12.1.1.7 爆炸加工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加工作业所需要的给排水系统和真空系统。其测试线路与起爆线路要严格分开铺设。
12.1.1.8 炸药配置和药包制作应采用专用工具并在专用场所进行;炸药中不应混入砂子或金属屑等杂物。
12.1.1.9 爆炸压床操作时,雷管与炸药被送入爆炸腔内且关严后,才允许起爆。
12.1.1.10 火药锤应以黑火药或无烟药作能源;最大装药量应由设计确定,不得超药量进行操作。
12.1.1.11 在爆炸加工厂房、爆炸坑、地下室等密闭空间进行爆破后,应充分通风,待有害气体吹散、空气质量达标后,方可进行新的作业。
12.1.1.12 加工梯恩梯、硝化甘油等炸药的人员,应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12.1.1.13 未完全爆炸的残药应仔细回收,单独保存,集中销毁。
12.1.2 金属破碎爆破12.1.2.1 采用多个药包同时破碎金属时,应使用瞬发雷管或导爆索起爆。
12.1.2.2 用火焰喷射法在金属内钻孔时,应待孔壁温度降到40℃以下且孔内金属屑清除干净后,方准装药。
12.1.2.3 用裸露药包爆破破碎金属时,炸药应设置于工件上表面,不应将炸药设置在工件之下或工件空腔内;采用双向装药爆炸切割时,炸药应交错安放在工件两侧。
12.1.3 聚能切割爆破12.1.3.1 对建(构)筑物进行聚能爆破拆除的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工程技术负责人员,应具有相应级别的特种爆破资质和拆除爆破资质。
12.1.3.2 裸露布放聚能切割器时,应对空气冲击波、爆炸飞溅物进行控制与防护,并防止高温飞溅物引起次生火灾。
12.1.3.3 聚能切割器的加工与组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大量使用聚能切割器材爆破时,应采用定型的聚能切割器材或向生产厂家定制;少量使用时,可进行现场加工和组装简单的聚能切割器材,现场一次加工药量不大于40kg;
——现场加工与组装聚能切割器材时,应选择安全地点设置专用的加工、组装工房;
——施工前应复验聚能切割器材的起爆、传爆性能和切割破碎指标。
12.1.3.4 采用火焰切割进行预处理时,应待火焰切割部位冷却到60℃以下,清理干净周边高温焊渣后,方可安装聚能切割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