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发布时间:2020-12-25 13:32:16

目前本爆破作业人员模拟考核题库更新于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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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模拟考试系统


——对爆破体表面进行有效覆盖;
——对保护物作重点覆盖或设置防护屏障;
——采取防尘、减尘措施。
11.1.3  对爆区周围道路的防护与交通管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使拆除物倒塌方向和爆破飞散物主要散落方向避开道路,并控制残体塌散影响范围;
——规定断绝交通、封锁道路或水域的地段和时间。
11.1.4  对爆区周围及地下水、电、气、通讯等公共设施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对其安全性做出论证,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若爆破可能危及公共设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关于申请暂时停水、电、气、通讯的报告,得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实施爆破。
11.1.5  水下拆除爆破设计,应考虑水中冲击波和地震波在水饱和介质中传播的特性并加大安全允许距离。
11.2  施工准备
11.2.1  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应采用封闭式施工,围挡爆破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设警戒;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应设置防护屏障和信号标识。
11.2.2  爆破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准备现场药包临时存放与制作场所。
11.2.3  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应在爆破设计人员参与下对炮孔逐个进行验收,复核最小抵抗线的大小,根据每个炮孔的实际状况调整装药量。对不合格的炮孔应提出处理意见。对截面较小的梁柱构件,钻孔宜采用中心线两侧交错布孔方法。
11.2.4  拆除爆破应进行试验爆破,试爆方案内容包括:
——了解结构及材质、核定爆破设计参数;
——进行结构的整体稳定性进行分析,保证试爆不影响结构的稳定;
——监测方法和爆后处置措施。
11.2.5  试爆方案应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应在爆破设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试爆。存在下列情况下,拆除爆破可以不进行试爆:
——试爆可能危及被拆建(构)筑物的稳定;
——周围环境不允许试爆。
11.3  预拆除
11.3.1  建(构)筑物拆除爆破的预拆除设计,应征求结构工程师的意见并保证建筑物的整体稳定。预拆除工作应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11.3.2  预拆除工作应在装药前完成,预拆除和装药作业不应同时进行。
11.4  装药、填塞、覆盖防护
11.4.1  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装药作业应设置相应的装药警戒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1.4.2  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的每个药包,应按爆破设计要求计量准确,并按药包质量、雷管段别、药包个数分类编组放置;应设专人负责登记、办理领取手续,并设专人监督检查装药作业。
11.4.3  不能在当天完成装药爆破时,应设临时存放点,严格划定警戒范围并进行昼夜警戒。
11.4.4  所有装药炮孔均应做好填塞,并防止炮泥发生干缩。
11.4.5  应按爆破设计进行防护和覆盖,起爆前由现场负责人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防护和覆盖提出处理措施。防护材料应有一定的重量和抗冲击能力,应透气、易于悬挂并便于连接固定。
11.4.6  装药、填塞和覆盖防护时应保护好起爆线路。
11.5  起爆网路与起爆
11.5.1  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严禁采用裸露爆破及孔外导爆索起爆网路。
11.5.2  爆区附近有高压输电线和电讯发射台时,应采用导爆管雷管起爆网路。
11.5.3  防护及覆盖工作完成后,应重新检查起爆网路。
11.5.4  起爆前应派人检查现场,核实警戒区无人并核查起爆网路无误后报告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下令将起爆装置接入起爆网路。
11.5.5  在有瓦斯(如下水道)、城市煤气管道和可燃粉尘的环境进行拆除爆破,应按8.6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操作细则。
11.6   爆后检查、盲炮处理
11.6.1  由于设计失误或出现盲炮造成建(构)筑物未倒塌或倒塌不完全的,应由爆破技术负责人、结构工程师根据未倒塌建(构)筑物的稳定情况及时改变警戒范围提出处置方案,未处理前不应解除警戒。
11.6.2  爆破作业人员应跟踪建(构)筑物解体、塌散体及岩渣清理作业的全过程,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盲炮并回收残留爆破器材。
11.7   楼房类建筑物爆破拆除
11.7.1  楼房类建筑物爆破拆除倒塌方式的选取,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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