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5 13: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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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 在有氢气和瓦斯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时,应使用符合钾矿爆破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
8.8 石油矿和地蜡矿井下爆破8.8.1 应根据矿井空气中有毒气体、瓦斯和油蒸气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浓度,确定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的工作面,经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爆破。
8.8.2 在批准爆破作业的地点进行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确保爆破作业面有新鲜风流,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使用煤矿许用炸药;
——使用煤矿许用型雷管;
——不准使用裸露药包或不足1.0m深的炮孔爆破;
——炮孔深度为1.0m~1.5m时,堵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1/2;炮孔深度超过1.5m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1/3,且不小于0.75m;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
——有多个自由面时,每个方向的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5m。
8.8.3 装药与起爆前,应测定工作面及其20m以内的所有巷道和起爆站的瓦斯、油蒸气浓度。
8.8.4 应清除工作面及其20m以内的各巷道底板上的石油,并覆盖砂子。
8.8.5 爆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
8.8.6 每次爆破后,应有专人检查工作面及通风情况,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准许人员进入工作面。
8.8.7 有轻石油和瓦斯强烈喷出的炮孔,不应装药爆破;只有少量滴状石油析出的炮孔,装药前应仔细清除油滴。
8.9 放射性矿井爆破8.9.1 放射性矿井爆破与放射性物探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采掘作业面应根据物探编录进行爆破设计;
——凿炮孔前应对工作面进行γ取样,确定矿体厚度、品位,圈定矿体边界,打孔后应进行γ测孔,区分矿石和废石;
——根据物探测孔资料确定炮孔装药方案,实施分爆分采;
——爆破后应进行放射性测量,根据物探测量资料进行分装分运;
——采场作业面分爆分运之后,还需进行物探钻孔找边,只有在物探找边完毕后,才能实施上采钻孔的施工。
8.9.2 采用原地爆破浸出工艺的采场,在爆破筑堆前应结合采切工程进行生产探矿设计和施工,并根据生产探矿资料计算采场储量,作为深孔爆破施工设计和浸出效果评估的基础资料。
钻孔施工结束后及时验孔并同时进行物探测孔、编录和上图,为爆破装药设计提供资料,并按炮孔排面进行储量核算。
8.9.3 采场原地浸出爆破宜采用小补偿空间一次挤压爆破方式,挤压爆破空间补偿系数宜控制在15%~20%范围内。
8.9.4 原地爆破浸出采场的爆破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于中等厚度以下矿体,采场采用上向平行凿岩,炮孔深度不应大于15m;
——对于中等厚度以上矿体,可采用大于15m的深孔爆破,但应经过严格的论证;
——一次爆破取段长度控制在60m以内;
——应保证爆破后80%以上的矿岩粒度小于150mm;
——设计装药单耗比非原地爆破浸出采场的装药单耗增加20%~30%;
——爆破装药到起爆的时间不超过24 h。
8.9.5 放射性矿井爆破后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以稀释氡气及氡子体浓度作为计算爆破后通风量的依据;
——爆破后工作面通风时间不应少于30min;
——井下深孔大爆破后应开启主风机,经通风吹散有害气体,达到设计要求的通风时间(不得少于48 h)后,安全检查人员佩带防护装置和检测仪器到各工作面检测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
——只有氡气浓度小于2700Bq/m
3,方可允许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原地爆破浸出采场的布液巷和集液巷应与矿井回风系统贯通,确保原地爆破浸出采场析出的氡引入回风系统。
8.9.6 放射性矿井的凿岩爆破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佩带好防护用品(包括口罩、个人计量剂)才能进入工作面;
——每天只应上一班,每班作业时间不应超过6 h;
——作业结束后应洗澡,并经放射性剂量监测合格。
8.9.7 自然温度高于30℃的放射性矿井的工作面,应有完备的降温措施,保证工作面的温度低于30℃,同时适当控制持续作业时间。
8.9.8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铀矿床的采掘工作面应布置3个以上超前探水钻孔,钻孔深度不少于2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