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5 13: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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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爆前应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相邻采场和井巷中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人员不应进入溜井与漏斗内爆破大块矿石;
——人员不应进入采场放矿出现的悬拱或立槽下方危险区实施二次爆破;
——在与采场短溜井、溜眼相对或斜对的出矿漏斗处理卡斗或二次爆破时,应待溜井、溜眼下部的放矿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进行,且爆破作业人员应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地下二次破碎地点附近,应设专用炸药箱和起爆器材箱,其存放量不应超过当班二次爆破使用量;
——在旋回、漏斗等设备、设施中的裸露药包爆破,应在停电、停机状态下进行,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5 溜井(含矿仓)堵塞处理8.5.1 用爆破法处理溜井堵塞,不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溜井,应采用竹、木等材料制作的长杆把炸药包送到堵头表面进行爆破振动处理。
8.5.2 当溜井堵塞、矿石粘壁,经多次爆振仍未塌落,准备采用特殊方法处理时,应制定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安全部门监护下作业。
8.5.3 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员应经过火箭弹使用技术的专门培训;
——堵塞处不稳定(如掉石块)时,不得使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相邻井巷、采场不应进行其他爆破作业;
——堵塞物一次未处理完,当班不应第二次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8.5.4 处理采场卡斗和悬顶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处理卡斗和悬顶人员,应经专门技术培训;
——处理卡斗和悬顶前,应保证作业人员进出通道畅通,观察人员应在照明充足和有人监护的条件下,确认卡斗、悬顶类型并做好记录;
——根据卡斗高度不同,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爆破振动法、直接爆破法和火箭弹法等);
——当有人进入漏斗作业时,应停止相邻采场的爆破和出矿,且应有专人监护和警戒;
——振动爆破每次用药量不超过2kg,破碎爆破每次用药量不超过20kg;
——巨型石块卡堵在漏斗上方无冒落危险采用浅孔爆破法处理时,应在漏斗内搭操作平台,支护四壁岩石;从支护到爆破完毕应连续作业;
——用爆破方法处理采场残柱及悬顶,应由爆破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
8.6 煤矿井下爆破(包括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地下工程爆破)8.6.1 井下爆破工作应由专职爆破员担任,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员应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应执行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的“一炮三检”制度;
——专职爆破员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专职爆破员应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作业。
8.6.2 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爆破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工作面有风量、风速、风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新鲜风流;
——使用的爆破器材和工具,应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识;
——掘进爆破前,应对作业面20m以内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爆破作业面20m以内,瓦斯浓度应低于1%。
8.6.3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煤矿和有瓦斯矿井选用许用炸药时,应遵守煤炭行业规定;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8.6.4 煤矿井下爆破使用电雷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时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时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时时间不应超过130ms;
8.6.5 煤矿井下应使用防爆型起爆器起爆;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应超过380V,并应有防爆型电力起爆接线盒。
8.6.6 推广使用新工艺、新设备、新器材等除应遵守6.3.1.3的规定外,煤矿井下使用新型爆破器材须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识后,方可在煤矿井下试用。
8.6.7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装药、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