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5 13: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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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5 硐室爆破结束后均应进行总结,总结报告除了应符合6.11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9 地震勘探爆破7.9.1 实施地震勘探爆破的有关爆破人员应严格执行定岗、定责的规定,坚持规范上岗;爆破人员岗位或工作单位变动,要报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7.9.2 制作炸药包时,应设置半径大于15m的警戒区,并远离炸药车15m以上,远离无线电设备30m以上;不应提前制作炸药包,炸药包不得在野外过夜。
7.9.3 往炮井中安放炸药包时,应由专人负责,炸药包下到井底并确认没有上浮后方可用细土、细沙埋井,不应用石块、砖块、冻土块、铁片等硬物埋井;严禁使用钻杆等机械往井下压炸药包。
7.9.4 起爆站应设在视野开阔与炮井通视条件良好的炮井上风方向的安全区内,如不能通视则应派人站在双方均能看到的安全位置,监视爆破点警戒区域内的安全情况并用旗语通知起爆站。起爆站距炮井距离不应小于:
——沙土、粘土层,30m;
——岩石、冻土层,60m;
——井深小于5m(或坑炮),100m;
——特殊情况应按爆炸方式,使用药量由设计计算确定。
在起爆站周围30m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应进入,站内不准堆放与爆破作业无关的物品。不应将两个(包含两个)以上炮井的炮线同时引到起爆站。
7.9.5 在水域进行地震勘探爆破施工时,应遵守第10章的有关规定。爆破作业船应有专人负责警戒,确保爆破点周围200m内无任何船只和人员;爆破作业船与爆破作业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8 地下爆破 8.1 一般规定8.1.1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8.1.2 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应爆破。
8.1.3 采用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连接线,不应与金属物接触,不应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铁轨等。
8.1.4 距井下爆破器材库30m以内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在离爆破器材库30m~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人员不应停留在爆破器材库内。
8.1.5 地下爆破时,应明确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人员和标识,并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确保受影响人员均能辨识。
8.1.6 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受控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机械电气设备、无自燃易燃或其他危险物品的地点。每次起爆时均应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8.1.7 地下爆破出现不良地质或渗水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支护和防水措施;出现严重地压、岩爆、瓦斯突出、温度异常及水孔喷水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制定安全方案和处理措施。
8.1.8 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检查处理边帮、顶板安全,做好支护,确认地下爆破作业场所空气质量合格、通风良好、环境安全后方可进行下一循环作业。
8.1.9 在城市、大海、河流、湖泊、水库、地下积水下方及复杂地质条件下实施地下爆破时,应作专项安全设计并应有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8.1.10 地下爆破应有良好照明,距爆破作业面100m范围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
8.2 井巷掘进爆破8.2.1 用爆破法贯通巷道,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设置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起爆。天井掘进到上部贯通处附近时,不宜采取从上向下的座炮贯通法;如果最后一炮在下面钻孔爆破不安全,需在上面座炮处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2.2 间距小于20m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8.2.3 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
8.2.4 天井掘进采用大直径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应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设置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时,方准起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