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25 13: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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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3 处理水下裸露药包盲炮,也可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药包诱爆。
6.9.6.4 在清渣施工过程中发现未爆药包,应小心地将雷管与炸药分离,分别销毁。
6.9.7 其他盲炮处理6.9.7.1 地震勘探爆破发生盲炮时应从炮孔或炸药安放点取出拒爆药包销毁;不能取出药包时,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6.9.7.2 凡本标准没有提到处理方法的盲炮,在处理之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处理办法及操作细则,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6.10 爆破有害效应监测6.10.1 D级以上工程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工程,均应进行爆破有害效应监测。监测项目由设计和安全评估单位提出,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6.10.2 监测项目涉及:爆破振动、空气或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爆破噪声、飞散物、有害气体、瓦斯以及可能引起次生灾害的危险源。
6.10.3 监测单位应经有关部门认证具有法定资质,所使用的测试系统应满足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
6.10.4 爆破振动有害效应测试系统应在工程爆破行业测试标定中心定期标定,并将校核标定和测试信息、测试仪器设备标识信息输入中国爆破网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利用中国爆破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远程校核标定与数据处理。
6.10.5 D级以上或需要仲裁的爆破工程,爆破振动有害效应检测信息应纳入中国爆破网信息管理系统。
6.10.6 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及其处理方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
6.10.7 重复爆破的监测项目,应在每次爆破后及时提交监测简报。
6.10.8 爆破有害效应监测单位,不应作为本单位承担爆破工程仲裁的监测方。
6.11 爆破总结6.11.1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一项爆破工程结束或告一段落时,进行爆破总结。
6.11.2 爆破总结应包括:
——设计方案和爆破参数的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论述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隐患以及防范办法;
——安全评估及安全监理的作用;
——经验和教训,提出类似爆破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建议。
6.11.3 爆破总结资料应整理归档。
7 露天爆破 7.1 一般规定7.1.1 露天爆破作业时,应建立避炮掩体,避炮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掩体结构应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有害气体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7.1.2 起爆站应设在避炮掩体内或设在警戒区外的安全地点。
7.1.3 露天爆破时,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或采用就地保护措施。
7.1.4 雷雨季节和多雷地区和附近有通讯站等射频源时,进行露天爆破不应采用普通雷管起爆网路。
7.1.5 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发现空穴、陷坑时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
7.1.6 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实施爆破,应采用抗冻爆破器材。
7.1.7 硐室爆破爆堆开挖作业遇到未松动地段时,应对药室中心线及标高进行标示,确认是否有硐室盲炮。
7.1.8 当怀疑有盲炮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对爆后挖运作业进行监督和指挥,防止挖掘机盲目作业引发爆炸事故。
7.1.9 露天爆破严禁采用裸露药包。
7.2 深孔爆破7.2.1 验孔时,应将孔口周围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孔口岩壁不稳者,应进行维护。
7.2.2 深孔验收标准:孔深允许误差±0.2m,间排距允许误差±0.2m,偏斜度允许误差2%;发现不合格钻孔应及时处理,未达验收标准不得装药。
7.2.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装药前应对第一排各钻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应考虑调整药量或间隔填塞。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进行处理,使其符合爆破要求。孔口抵抗线过小者,应适当加大填塞长度。
7.2.4 爆破员应按爆破设计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自行增减药量或改变填塞长度;如确需调整,应征得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
7.2.5 台阶爆破初期应采取自上而下分层爆破形成台阶,如需进行双层或多层同时爆破,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